法律好好玩~錢討不回來怎麼辦
大家都是辛苦賺錢,自己的辛苦錢借出去或是貨款,討不回來已經很心痛了,有些借錢的人口氣還很差~真是讓人恨得牙癢癢,該怎麼討回呢?
一般借錢會簽有借據、本票、支票;貨款通常都有契約、報價單;租賃呢會有租約;甚至會有協議、切結書、LINE紀錄等等。這些相關紙本資料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喔。
我們就先從最簡單的說起:
一、當我們有本票時(快速、有效):
1 step: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 step:取得裁定後,我們就可以到國稅局查對方財產。
3 step:查財產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當我們有借據、支票、契約、報價單、租約、協議、切結書LINE紀錄時:
(一)有公證時:
1 step:若上述資料曾經過公證,那我們就可以直接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然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囉。
2 step:但若沒有公證,那我們可以走支付命令(快速、方便;但有被異議的風險)
(二)沒有公證時:
1 step:我們若持有上述借據或支票等這些東西時,就可以向「對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是什麼?簡單說就是請法院核發一個命令,對方要付錢給我)。
2 step:如果對方在時限(20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即會確定,這時我們就可以去國稅局查財產、進而強制執行囉。
3 step:如果對方有異議呢?這就是風險所在,此時整個程序將轉成訴訟程序(也就是法院告對方,起訴對方還錢喔),這時就會相對花費時間。
4 step:取得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後,我們就可以去國稅局查財產、進而強制執行囉。
另外關於借款不還起訴時要注意或舉證事項,有需要可以留討論,或下次再跟大家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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