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離婚率逐年攀升,我們也常遇到離婚方面的法律問題,本篇先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協議離婚📝的一些法律知識~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一般實務上通常都是協議離婚不成才進行裁判離婚。
 
📌離婚不是只是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已,其實有非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處理,例如小孩的親權歸誰(一般人稱監護權)、要不要給贍養費、扶養費…甚至還有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等,而且我也常遇到很多夫妻是為了先結束雙方的婚姻關係,就草草先辦理離婚登記,反而上述的問題通通都沒有處理,所以雙方在討論離婚協議時,可以將這些事項下列列入一起討論,以避免離婚以後,還有許多延伸問題。
 
常見的問題:
1️⃣小孩的親權(有人稱小孩監護權)
關於小孩親權,可以分為單獨行使親權與共同行使親權,共同行使親權其實就是親權行使還是由父及母共同行使;而單獨行使親權則由其中一人(父或母)行使親權。兩者差別在於重大事項的決定:「未成年子女的住居地、就學事項、醫療事項、購買保險、開設銀行帳戶、動用存款、可否出國」等,共同行使親權均需父母雙方同意;單獨行使親權,由一方決定即可,一般來講也由直接照顧小孩生活起居的一方取得小孩親權的行使。
 
2️⃣小孩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小孩跟夫妻一方居住時,但另一方則可能無法常見到小孩,而在不影響小孩成長的情況下,法律不應剝奪小孩與非同居的親屬會面的機會,也不應剝奪另一方與小孩見面的權利。
最常碰到的諮詢問題:
Q1探視權要怎麼訂?
很多網民會參考網路上範本,但是很多範本真的過於簡單(EX:夫有探視權,妻於不影響小孩課業下,得讓夫探視小孩。結果問題就是,到底什麼時間可以探視?能不能過夜?什麼是不影響小孩課業?剛好補習怎麼辦?),反而後續許多問題,故其實可以參考下列幾點做擬定:
(1)探視時間:每週、每雙週、每月
(2)探視地點:私人住家、公共區域
(3)探視方式:何人接送、可否出遊、可否過夜及通信往來等
(4)國定假日、生日等或寒暑假等的探視時間。
(5)一方違反探視權的處罰及限制。
 
Q2探視權訂的太差了,對方都刁難我,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
這個呢大概就是離婚時,太草率沒訂探視權,也可能是參考了一些過於簡易的離婚協議範本,造成這樣的探視權等於沒定。但也不是沒辦法處理。
📌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因此假設沒定,我們可以請求法院協助雙方訂探視權,若定的不好,或被刁難,也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原本的探視權,實務上我們有時也會搭配假處分,可讓被刁難的一方先行使探視權(這邊就比較專業了,如果真的有涉及這部分的問題,就建議還是找專業法律人員處理)。
 
3️⃣小孩撫養費
目前我國民法成年人為20歲(未來可能修正為18歲),若小孩未滿20歲之前,父母對於子女都有扶養義務,因此離婚時,也要記得在協議書中協議撫養費的支付。
 
Q1要付多少錢?
目前在法院內以台北來說,大該都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每人對低生活標準計算,大概在24000左右,但是也會有例外,法院會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我就曾看過判決一個月4萬元,而離婚協議時,雙方也可以參酌一下他方的經濟能力,針對扶養費的金額調整,以利於小孩子的成長。
 
Q2有協議但對方不付怎麼辦?
這也是我滿常遇到的問題,一般來講如果有訂定協議了,我們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是訴訟要求對方給付,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如果當時的協議有經過公證,那我們也可以逕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3當初沒協議到?
這邊就必須要再行協議,或就是透過法院判決。
 
4️⃣財產如何分配
一般如果在結婚是並沒有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夫妻會直接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一般就是分成婚前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仍然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除了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輔金外,都是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計算婚後財產,大方向大致以夫妻雙方現在各有的財產,扣除婚前各有之財產,再扣除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輔金後,雙方總值的平均,以互補的方式,由財產較多的人再補給較少的一方。
 
以上大概是協議離婚比較常見的問題,但每個案件都有它不同的情節,本文這邊也無法一一詳盡,如果還有其他更深入的問題,可以私訊討論。
 
離婚協議書_網誌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敏 lawyer 的頭像
    +敏 lawyer

    +敏 Lawyer的部落格

    +敏 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