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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好好玩~討錢起訴時注意或舉證事項
 
承前一篇(法律好好玩~討債幫幫忙透過本票或支付命令固然是迅速又方便,但若支付命令遭對方異議轉成「起訴」時,支付命令程序就會轉成訴訟程序,聲請人轉成原告;相對人則轉成被告,因為是訴訟,即需原告來舉證了。
PS:訴訟常說「舉證責任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因為舉證是相當困難的,以下內容需要特別留意囉。
 
我們就來談談最常見的「借錢」的舉證:
借錢給別人在法律上稱消費借貸,「欠債還錢」的依據為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這邊有幾個訴訟上需要注意的重點
一、借貸關係,就必須債主有借錢的意思,而欠債者有向債主借錢的意思,換言之即雙方有「借錢合意」,這種合意我們多半體現於「借貸契約(坊間稱之為借據)」或是欠錢的人自行書寫「切結書」給債主。
二、參照法條的內容,特重於「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於他方」,法條非常重視「移轉」二字,故而明確立於法條中,因此債主到底有沒有交付金錢給對方,則為訴訟中最重要的舉證之一。
 
借錢的民事訴訟,特重於「借錢合意」、「金錢移轉」,因此在你充當原告提告對方欠債還錢時,首先必須證明「借錢合意」及「金錢移轉」。
這時你可能會有第二個問題,我要怎麼證明?
其實借錢合意,相對簡單,通常借貸契約、借據就可以證明了;
 
但常有人諮詢,「我就跟對方很好,不好意思寫借據」、「長期有業務合作,所以沒寫借據」、「金額太小,也沒有寫借據」事實上,這樣的情形,坊間非常常見,因此,因為沒有這寫紙本證據,往往無法走本票或支付命令程序,但如何證明,其實也不難。
 
因為討債紀錄其實也是一種借錢的合意,比如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ex:「債主甲說:乙,你跟我借的30萬元,什麼時候可以還我?」、「乙說:不好意思,可否再寬限幾日」…等語。抑或者借錢當下有錄音錄音、甚至對方借錢時,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可以幫我們證明有這個「借錢合意」。
 
再來我碰到的最多民眾的問題就是如何證明「金錢移轉」?
 
這種具體體現的方式「交付」,而交付常見的類型為「現金交付」、「匯款水單」,匯款水單是便捷的一種證據💯;但我最常碰到的問題是:怎麼辦,我是現金交付,沒有單據可以證明。
 
用現金交付非常難證明「交付行為」,法院亦考量於此,針對具體交付行為的舉證提出了幾個方式判斷,例如:領錢的「領據」、欠錢的人自己書寫的承諾書或切結書、抑或者LINE的紀錄中都有提到:比如債主追討借款及金額,對方也都承認,且表明會還款。這樣就很有可能可以被法院認定為債主確實已經有「金錢移轉」了,甚至也有助於證明「借錢合意」,否則為何對方會書寫承諾書、切結書或表明還款呢?不過具體個案情形還是需要個別判斷喔。
 
最後每個案件都有它不同的情節,我也無法一一介紹,但大致而言,這就是起訴欠債還錢的注意事項及舉證重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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